30.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刑法上之妨害投票犯罪?
(A)接受立委候選人的買票;
(B)在里長選舉中作票;
(C)在記名投票中,窺探他人選票上圈選的對象;
(D)雖不住在澎湖,但為了支持同學參選議員,把戶口遷過去並投票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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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9), C(665), D(225), E(0) #322871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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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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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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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14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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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構成犯罪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也就是俗稱的「賣票」。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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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構成犯罪第 146 條第 1 項(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選務人員或他人「作票」(灌票、偷改選票)屬於典型的詐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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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構成犯罪法律適用限制: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標識他人之投票內容,或以他法窺視他人圈選之內容者。」因選項明示為「記名投票」(如立法院選議長、公司內部的記名表決),在記名情況下本無秘密可言,故不構成妨害投票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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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構成犯罪第 146 條第 2 項(幽靈人口罪):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這就是實務上常見的「幽靈人口」,為了選舉才遷戶籍(無實際居住事實),會破壞選舉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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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1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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