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所為之處分,下
列何者錯誤?
(A)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B)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之職務
(C)命令停止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D)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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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390), C(259), D(7062), E(0) #2424038
統計: A(426), B(390), C(259), D(7062), E(0) #2424038
詳解 (共 9 筆)
#4208728
(D)應為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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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85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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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215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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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4542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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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166
第 十二 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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