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除享有權利外,並負有某些義務,下列何者不
是教師法所規定之義務?
(A)輔導或管教學生
(B)擔任導師
(C)參加教師會
(D)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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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0), C(1046), D(40), E(0) #2379788
統計: A(10), B(50), C(1046), D(40), E(0) #2379788
詳解 (共 1 筆)
#4929711
教師法第32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A)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D)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B)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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