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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年份:111年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30.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自來水處除 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最高額以多久為限?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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