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免予刊載者外,下列何者不是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
事項?
(A)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B)批號或序號
(C)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
(D)製造許可編號
統計: A(78), B(144), C(100), D(1994), E(0) #3279170
詳解 (共 6 筆)
包裝應刊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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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 |
化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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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名 2.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3.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4.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 5.警告、注意事項、使用限制或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 6.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7.批號或序號 8.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刊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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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名 2.用途 3.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4.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5.使用注意事項、用法及保存方法 6.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7.批號 8.淨重、容量或數量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醫療器材:型號、批號或序號、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藥品:批號、許可證字號
化妝品:批號
順便補充藥品的部分:
外盒之標示(標示不下者可用小籤條):
1.原廠刊載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製造廠或其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2.藥商名稱及地址、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類別
3.如係委託製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外盒之受託廠名稱、地址,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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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 |
1.加印明顯大號「成藥」或「乙類成藥」 2.其字體並以正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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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於最小包裝之面積者 |
至少應標示中文品名及含量(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1)單次使用之單支單盒包裝之注射劑, (2)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 (3)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類別列屬「限由醫師使用」之製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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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狀況 |
最小單位包裝(直接包材之包裝)得僅標示中文品名或英文品名及含量(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1)罕見疾病用藥 (2)架儲條件特殊,須冷藏冷凍儲存之藥品 (3)其他特殊狀況,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
仿單
1.刊載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
應分別刊載主成分及賦形劑,賦形劑得以成分名或品名標示。
不存在於最終成品之賦形劑得不列出
2.中文仿單之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七號字
3.同時放置中、外文仿單者,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核定本之中文仿單內容相符,廠商得依核定之中文仿單自行修正其外文仿單內容
4.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藥商(許可證持有者)名稱之字體,並應檢附經銷商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供參
一級包裝
1.保存期限的標示:刊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
(1)批號與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可判斷出expiring date
(2)批號與保存期限
(3)批號與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藥品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年、月、日標示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至右排列。
有效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其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示年、月
其僅標示年月者,以當月最後一日為到期日。
※舉例:(1)製造日期2025/03/31,有效期間5 年
(2)保存期限2030/03/31
(3)製造日期2025/03/31,保存期限2030/03/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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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輸注液塑膠容器 |
於容器上標示其與藥品接觸之材質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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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箔盒裝 |
每一片鋁箔紙上,均應刊印藥品名稱且應以中文為主;並得刊印其廠名及許可證字號 1.鋁箔塑膠片之最小包裝,其每片鋁箔紙上均已刊印(含印妥或加貼)中文藥品名稱者 2.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
| 法規名稱: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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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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