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免予刊載者外,下列何者不是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 事項?
(A)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B)批號或序號
(C)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
(D)製造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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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44), C(100), D(1994), E(0) #3279170

詳解 (共 6 筆)

#6242488
補充一下
化妝品的包裝上不用標示 登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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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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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138

包裝應刊載事項

醫療器材

化妝品

1.品名

2.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3.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4.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

5.警告、注意事項、使用限制或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

6.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7.批號或序號

8.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刊載事項

 

1.品名

2.用途

3.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4.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5.使用注意事項、用法及保存方法

6.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7.批號

8.淨重、容量或數量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醫療器材型號、批號或序號、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藥品批號、許可證字號

化妝品:批號

 

順便補充藥品的部分:

外盒之標示(標示不下者可用小籤條):

1.原廠刊載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製造廠或其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2.藥商名稱及地址、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類別

3.如係委託製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外盒之受託廠名稱、地址,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

成藥

1.加印明顯大號「成藥」或「乙類成藥」

2.其字體並以正楷為原則

受限於最小包裝之面積者

至少應標示中文品名及含量(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1)單次使用之單支單盒包裝之注射劑,

   (2)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

   (3)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類別列屬「限由醫師使用」之製劑

特殊狀況

最小單位包裝(直接包材之包裝)得僅標示中文品名或英文品名及含量(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1)罕見疾病用藥

   (2)架儲條件特殊,須冷藏冷凍儲存之藥品

   (3)其他特殊狀況,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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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單

1.刊載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

   應分別刊載主成分及賦形劑,賦形劑得以成分名或品名標示。

   不存在於最終成品之賦形劑得不列出

2.中文仿單之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七號字

3.同時放置中、外文仿單者,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核定本之中文仿單內容相符,廠商得依核定之中文仿單自行修正其外文仿單內容

4.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藥商(許可證持有者)名稱之字體,並應檢附經銷商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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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包裝

1.保存期限的標示:刊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

   (1)批號與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可判斷出expiring date

   (2)批號與保存期限

   (3)批號與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以西元四碼標示
藥品保存期限僅標示年、月者,其標示順序不受限制;

藥品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年、月、日標示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至右排列。

有效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其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示年、月

其僅標示年月者,以當月最後一日為到期日。

無法依前述原則標示者,應於外盒標示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之格式

 

※舉例:(1)製造日期2025/03/31,有效期間5 年

             (2)保存期限2030/03/31

             (3)製造日期2025/03/31,保存期限2030/03/31

2.

大型輸注液塑膠容器

於容器上標示其與藥品接觸之材質名稱

鋁箔盒裝

每一片鋁箔紙上,均應刊印藥品名稱且應以中文為主;並得刊印其廠名及許可證字號

1.鋁箔塑膠片之最小包裝,其每片鋁箔紙上均已刊印(含印妥或加貼)中文藥品名稱者

2.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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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是我去看完法規後自行整理出來的,如果有哪些地方有誤解或者勘誤,再麻煩各位抓錯並且告知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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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672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E...
(共 5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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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555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33 條 第一項...
(共 5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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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953
製造許可編號是指該工廠取得的製造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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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881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醫療器材商對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核准、查驗登記或登錄內容,刊載下列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品名。
二、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A)
三、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C)
六、警告、注意事項、使用限制或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
七、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八、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九、批號或序號。(B)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刊載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前項說明書。
醫療器材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供資訊易讀之輔助措施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順便複習一下化妝品的標示~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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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32201
未解鎖
法規名稱: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3 條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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