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針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遷徙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B)內政部訂定之該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依據
(C)該辦法不區分具體情形,對役男一概限致出境,與憲法意旨不符
(D)目前相關法律對於役男出境事項仍未設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218), C(271), D(3003), E(0) #134083

詳解 (共 10 筆)

#27141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3)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12月26日

解釋爭點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 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 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 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 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 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 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 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 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 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 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 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 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 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 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 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 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 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6
6
#300712
兵役法第48條如下:
第四十八條(役齡未役男子出境限制)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任之民間團體驗證。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5
0
#834548
所以這題以目前來說:ABCD的答案都屬正確!!
3
0
#1493226

(C)該辦法不區分具體情形,對役男一概限製出境,與憲法意旨不符


改為  限制




2
2
#271413
目前規定請自行上國防部或役政署及移民署網站查 因為不重要@@
1
0
#2541897
選項C有錯字限致(X)限制(O)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271211
問題同上,煩請解答。
1
0
#271477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役齡未役男子出境限制)
以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詳細內容請善用google.
1
0
#252412
請問目前的規定是@@?

1
0
#5025963
法律都沒有規定,命令不得限制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9829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No.443》 解釋爭點...
(共 5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