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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 科目:地籍測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年份:106年

科目:地籍測量

30.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惟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奋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
(A)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重新製作地籍調查表,原地籍調查表應予作廢。
(B)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重測單位則移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
(C)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則不予公告。
(D)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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