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現行選舉訴訟所採之審級制度為何?
(A)一審一級
(B)二審二級
(C)三審三級
(D)二審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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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357), C(215), D(290), E(0) #133115

詳解 (共 5 筆)

#83738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第 111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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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971
為什麼不是三級二審? 總統一審在高等,公職人員在地方法院,這樣不就跨三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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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118
選舉訴訟 》 普通法院 二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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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440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總則的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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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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