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1 甲在臺北市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並在臺北市付款,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
發票日後 7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丁對於甲、乙及丙喪失追索權
(B)丁對於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權
(C)丁對於甲仍可請求,但如使發票人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D)丁對於甲、乙、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