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認為
機關的通知有不實者,應於何時提出異議?
(A)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
(B)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
(C)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D)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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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98), C(7), D(3), E(0) #2018443
統計: A(504), B(98), C(7), D(3), E(0) #2018443
詳解 (共 3 筆)
#4043093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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