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
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C)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D)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統計: A(376), B(67), C(72), D(31), E(0) #3289011
詳解 (共 5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中,共有物的管理、改良與處分,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不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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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車: 屬於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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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C 屋: 屬於分別共有。
現在我們來檢視各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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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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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車是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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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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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例如出售)A 車,屬於對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必須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戊五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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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稱僅經甲、乙、丙三人同意即可,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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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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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是分別共有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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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B 地上設定農育權,屬於對共有物的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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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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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共有人為五人,應有部分均等(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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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丁三人同意,人數為 3 人,已過半數(> 2.5 人)。其應有部分合計為 3/5,亦已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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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符合土地法多數決的規定,可以設定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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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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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是分別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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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 B 地,屬於對共有物的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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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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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戊三人同意,人數為 3 人,已過半數。其應有部分合計為 3/5,亦已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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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符合民法關於管理的規定,可以改良 B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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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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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屋是分別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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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修繕 C 屋,屬於對共有物的保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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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保存、改良費用及其他負擔,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此條文隱含了任何共有人均得單獨為保存行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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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明確的規定在民法第 831 條準用第 820 條的規定,實務與學說通說皆認為,保存行為(如簡易修繕)是為了防止共有物毀損滅失,對全體共有人均屬有利,且通常具有急迫性,因此任何共有人均得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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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可以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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