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 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C)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D)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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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67), C(72), D(31), E(0) #3289011

詳解 (共 5 筆)

#6202441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A車,並分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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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016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X)
       1 .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依民法819條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但是不動產部分依土地法34-1條1項特別規定可以多數決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因為A車非不動產應依民法第819條規定,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 .故A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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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O)
     1 .依土地法34-1條1項規定可以多數決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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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O)
     1 .民法第820條第1項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而管理行為,包括保存、改良、使用、收益之行為。
     3.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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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O)
      1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 :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2.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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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37
民法第 819 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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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166
自己閱讀的白話文筆記? ✅ 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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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146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中,共有物的管理、改良與處分,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不同法律規定。

  • A 車: 屬於公同共有

  • B 地、C 屋: 屬於分別共有

現在我們來檢視各個選項:

  • (A) 錯誤:

    • A 車是公同共有物

    • 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處分(例如出售)A 車,屬於對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必須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戊五人)的同意。

    • 選項稱僅經甲、乙、丙三人同意即可,是錯誤的。

  • (B) 正確:

    • B 地是分別共有物(土地)。

    • 在 B 地上設定農育權,屬於對共有物的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

    • 依據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本案共有人為五人,應有部分均等(各 1/5)。

    • 甲、丙、丁三人同意,人數為 3 人,已過半數(> 2.5 人)。其應有部分合計為 3/5,亦已過半數。

    • 因此,符合土地法多數決的規定,可以設定農育權。

  • (C) 正確:

    • B 地是分別共有物

    • 改良 B 地,屬於對共有物的管理行為。

    • 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丙、丁、戊三人同意,人數為 3 人,已過半數。其應有部分合計為 3/5,亦已過半數。

    • 因此,符合民法關於管理的規定,可以改良 B 地。

  • (D) 正確:

    • C 屋是分別共有物

    • 簡易修繕 C 屋,屬於對共有物的保存行為。

    • 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保存、改良費用及其他負擔,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此條文隱含了任何共有人均得單獨為保存行為的意思。

    • 更明確的規定在民法第 831 條準用第 820 條的規定,實務與學說通說皆認為,保存行為(如簡易修繕)是為了防止共有物毀損滅失,對全體共有人均屬有利,且通常具有急迫性,因此任何共有人均得單獨為之

    • 因此,乙可以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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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2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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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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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28條 1.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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