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向乙購買手機 1 支,未料取得使用後發現手機常常過熱。如甲、乙無特別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修繕
(B)甲得解除契約
(C)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D)若甲乙約定為種類之債,甲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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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477), C(120), D(197), E(0) #3563722
統計: A(622), B(477), C(120), D(197), E(0) #3563722
詳解 (共 8 筆)
#6776727
甲向乙購買手機 1 支,未料取得使用後發現手機常常過熱。如甲、乙無特別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甲得請求修繕❌
- 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中,並未將「請求修繕」列為買受人的法定權利。
- 法律賦予買受人的主要權利是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在種類物買賣時請求交付無瑕疵物。
- 雖然在商業實務上,廠商或店家經常提供維修服務,但這是基於其售後服務政策或雙方另外的約定,而非民法直接賦予買受人可以單方面「請求」或「強制」出賣人進行修繕的權利。出賣人可以「提議」修繕以替代買方行使解約或減價的權利,但買方依法並無義務必須接受。
(B) 甲得解除契約✔️
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手機過熱影響正常使用,構成物之瑕疵,因此甲可以選擇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手機並請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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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C) 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同樣根據民法第359條,若甲不想解除契約,也可以選擇請求減少價金。即保留有瑕疵的手機,但要求乙返還一部分的價金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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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乙約定為種類之債,甲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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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一支全新的手機,在法律上屬於「種類之債」(即買賣的標的物是以種類、品質、數量等共同特徵來指定的,而非特定某一個獨一無二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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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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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更換一支功能正常、沒有過熱問題的同款新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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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64 條 1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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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583
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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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B)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C)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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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D)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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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967
老師說:賣手機不一定要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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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還滿好笑 方便記憶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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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07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包含「修繕請求權」。買受人僅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以及依民法第364條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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