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持槍指著乙,要求乙立即趴在地上學狗叫,不照辦就要開槍,乙出於恐懼只好照辦。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B)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C)刑法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罪
(D)刑法第 346 條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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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9), B(55), C(264), D(253), E(0) #2770411
統計: A(3899), B(55), C(264), D(253), E(0) #2770411
詳解 (共 10 筆)
#5173659
所謂奴隸,依實務見解(96台上2858),係指將他人置於如同物品般之法律上地位,而否定其人格,作為支配對象,而非單以凌虐行為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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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831
我認為這題也成立302剝奪行動自由罪,在地上學狗爬,已經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活動自由」法益。與304應該是吸收關係。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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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184
如果是公然在外面這樣,另可能成立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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