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終止與其養子乙之收養關係,關於終止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申請人,甲不為申請時,以乙為申請人
(B)甲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無須戶政事務所核准
(C)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仍不得為登記
(D)戶政事務所查驗終止收養登記之證明文件後,須留存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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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42), C(382), D(160), E(0) #2770161

詳解 (共 5 筆)

#5190113

甲終止與其養子乙之收養關係,關於終止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申請人,甲不為申請時,以乙為申請人(這個程序是認領登記)

(B)甲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無須戶政事務所核准(要核准)

(C)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仍不得為登記

(D)戶政事務所查驗終止收養登記之證明文件後,須留存文件之正本(影本)

戶籍法  32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  30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  47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戶籍法  48-2(反面解釋,沒有在下列,經催告仍不申請,仍不得為登記)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  14條第1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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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8申請人§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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