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項情事,屬於申請改名之法定條件?
(A)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名字完全相同
(B)與四親等以內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同時在一鄉鎮居住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
(D)姓名完全相同經考選部通知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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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61), C(396), D(26), E(154) #816798

詳解 (共 5 筆)

#1152975
姓名條例第九條

A是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而非名字完全相同

C>>既然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都可以改名了,那麼在同一鄉鎮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相同的更可以改名。(舉重以明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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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580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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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499
已修法,沒有正確答案 A  要姓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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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674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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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675
原本題目:31.下列何項情事,屬於申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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