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由下列何者審理?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軍事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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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8), B(324), C(8), D(128), E(0) #132478
統計: A(3348), B(324), C(8), D(128), E(0) #132478
詳解 (共 1 筆)
#79369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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