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不得購買下列何種投 資工具?
(A)金融債券
(B)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C)國庫券
(D)興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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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4), D(487), E(0) #2035224

詳解 (共 1 筆)

#4039084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條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

他收益為限。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

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

    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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