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工業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二)供支援產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與產業用地(一)所供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少比例? (A) 百分之二十 (B) 百分之三十 (C) 百分之四十 (D)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