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
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
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
(A)五十
(B)三十
(C)二十
(D)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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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2), C(48), D(41), E(0) #1650141
統計: A(193), B(22), C(48), D(41), E(0) #1650141
詳解 (共 2 筆)
#672576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
(A) 五十
(A) 五十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7 條
Ⅰ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Ⅱ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Ⅲ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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