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意圖殺害乙,向其住處拋擲汽油彈,將乙燒死,同時毀損其住處財物。甲之行為同時構成殺人罪
與毀損罪,從一重處斷。此種情形在刑法學上稱為下列何者?
(A)吸收競合
(B)法條競合
(C)牽連競合
(D)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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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413), C(307), D(1383), E(0) #2106542
統計: A(268), B(413), C(307), D(1383), E(0) #2106542
詳解 (共 4 筆)
#3704684
ㄧ、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不過,「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往往無法分辨清楚,此處亦不予深論,避免混淆。
二、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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