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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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910), D(17), E(0) #1648026
統計: A(4), B(16), C(910), D(17), E(0) #1648026
詳解 (共 3 筆)
#2729561
刑訴133條,必要時得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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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599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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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997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O)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O)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X;得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O)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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