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
(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
(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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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0), C(833), D(33), E(0) #164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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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685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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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001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O)
(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O)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X;猜想是指當事人對證人或鑑定人之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而非「對質」詰問)
(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O)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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