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專屬告訴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為性交罪,被告之配偶為專屬告訴人
(B)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僅配偶得告訴
(C)刑法第 312 條之侮辱誹謗死者罪,已死者之家屬不得告訴
(D)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之和誘罪,被告之尊親屬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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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39), C(811), D(155), E(2) #1648030
統計: A(102), B(339), C(811), D(155), E(2) #1648030
詳解 (共 4 筆)
#2729600
刑訴234,污辱毀謗死者罪,已死者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專屬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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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003
(A)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為性交罪,被告之配偶為專屬告訴人(O)
(B)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僅配偶得告訴(X;通姦罪已修法删除)
(C)刑法第 312 條之侮辱誹謗死者罪,已死者之家屬不得告訴(X;得告訴)
(D)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之和誘罪,被告之尊親屬不得告訴(O;僅被和誘人之配偶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專屬告訴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刑法 第 230 條 (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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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429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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