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
(B)乙、丙、丁得向戊請求慰撫金,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
(C)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待出生後具有權利能力,亦得請求
(D)乙、丙須待丁出生後,視其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方能確定如何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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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6672), C(1471), D(156), E(0) #1928084

詳解 (共 10 筆)

#3337250

關於慰撫金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的損害)或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

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人格權),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

關於未出生胎兒之權利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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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4287

我知道乙丙丁都可以請求,但不知道胎兒丁之後死產還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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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819
1.擁有撫慰金的請求權----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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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76

就是不當得利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

丁沒有平安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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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288
死產要還就是依據: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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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057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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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149

關於死產要還,有法條可援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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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317
甲+乙=丙+胎兒丁
甲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

(A)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
(B) 乙、丙、丁得向戊請求慰撫金,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
(C)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待出生後具有權利能力,亦得請求
(D) 乙、丙須待丁出生後,視其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方能確定如何請求
【民法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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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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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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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死產的前提下,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之胎兒視為既已出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胎兒有權利能力。
若將來胎兒死產,變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應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利益(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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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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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197

那請問甲 可以請求嗎?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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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580
(A)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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