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為導遊,於帶領觀光客至風景特定區觀光時,趁機盜挖風景特定區之礦石,為主管機關發現,移送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該主管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再依發展觀光條例予以裁處罰鍰?
(A)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B)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C)法院判決免訴確定
(D)法院判決有罪但諭知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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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7), B(544), C(208), D(186), E(0) #3428561
統計: A(2427), B(544), C(208), D(186), E(0) #3428561
詳解 (共 7 筆)
#6408832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b)、免訴(c)、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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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B) 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C) 法院判決免訴確定
(D) 法院判決有罪但諭知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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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297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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