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於行為時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B)本罪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情形
(C)須於任職後履行職務上的承諾
(D)本罪之處罰,得依所準用之受賄罪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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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5), B(978), C(1372), D(4207), E(0) #1570480

詳解 (共 10 筆)

#2175581

刑法 123 條 準受賄罪 並無減輕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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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701

D 錯在犯第123條準受賄罪 應以 第122條論處;除自首者、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外沒有減輕其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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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301

第123條(準受賄罪)

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這條是處罰客體是還未當公務員或仲裁人,也就是說如果A在選舉時間(當下並非公務員身分)收受賄賂B的錢,A如期選上,則A該當本罪

但是如果A沒有選上,是否有處罰學術跟實務上有爭議,有認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是客觀構成要件,如果你之後選不上,則不會該當此罪

另一派是認為是客觀處罰條件

如果是客觀處罰條件,不管你後來有沒有選上公務員,在選舉期間收受賄賂也會該當此罪(處罰賄賂行為),好像學說跟實務上有也趨近這邊,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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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180

收了錢但未履行者,刑事上只能構成詐欺取財或得利罪(刑法 339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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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882

【準受賄罪之意義、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稱為準受賄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須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為之(A)

(二)須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乃專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其為違法或不違法而受賄均包括在內,即或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受賄,或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受賄,或為因而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受賄。是以準受賄罪有三種犯罪型態(即普通賄賂罪、違背職務受賄罪及因而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其處罰亦有輕重之分(B)(D)

(三)須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本條罪必須在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受賄賂及在出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再就其職務實現其原始所允諾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必二條件兼具,方始成立本罪,二者缺一,無本條之適用。(C)

☆依本條之規定,僅罰未及為公務員或仲裁人,而預以職務上之行為受賄之人對於刑法第122條Ⅲ行賄之人,則無處罰之規定(D)

※貪污治罪條例對於本準受賄罪,並無處罰之規定,是以犯本條之罪,應適用刑法有關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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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http://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511815146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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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第121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準受賄罪對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人,則無適用其處罰之規定

Ⅲ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23條 (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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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839
123 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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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910

第123條(準受賄罪)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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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897

舉個例某甲(還未當選議員)但是在競選了 跟另一區的乙議員候選人約定

甲說:假如我們都順利當選市議員,在市議會中請乙投他當議長,用一百萬為代價

這就是準受賄罪構成要件 但前提下一定要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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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156
收了錢但是不履行者 不會成立準受賄罪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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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275
舉個例某甲(還未當選議員)但是在競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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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3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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