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殺 A 的意思約定同時向 A 開槍,結果 A 僅被甲開槍射出的子彈擊中要
害而死亡。乙雖然有開槍,但子彈未擊中任何東西。丙因臨時心生恐懼,不敢扣下扳機。丁開槍但子 彈誤中 A 旁邊的古董花瓶,花瓶當場粉碎。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開槍未擊中 A,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B)丁開槍擊中花瓶,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C)甲開槍擊中 A,成立普通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D)丙未扣下扳機,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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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5168), C(304), D(1881), E(0) #2938739
統計: A(306), B(5168), C(304), D(1881), E(0) #2938739
詳解 (共 10 筆)
#5543892
釋字109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丙縱使未扣板機,仍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共同殺意)事前同謀,依舊成立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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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654
考釋字109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目的,不管做什麼行為,捅刀或是把風,都算正犯,其主要目的是責任一體認定,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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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661
約定同時開槍不管開與不開都是正犯...
此法鼓勵開槍概念= =
此法鼓勵開槍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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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615
A、B、C設計殺D
A拉手B拉腳C捅刀,D身亡
A、B、C同罪,因其共同謀劃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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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161
法緒這科最簡單的解法就是這樣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一人未遂全體未遂
刑法解法的方式就不一樣了
但最後得出結論也是上面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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