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並約定由乙管理該地,嗣後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而無 人繼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無效
(B)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丙所有
(C)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所有
(D)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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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09), C(46), D(795), E(0) #3563723
統計: A(30), B(509), C(46), D(795), E(0) #3563723
詳解 (共 6 筆)
#6776902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並約定由乙管理該地,嗣後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而無人繼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拋棄無效❌
- 依據民法第764條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 甲已明確放棄其應有部分,該行為有效,故拋棄無效說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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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64 條 1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2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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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丙所有❌
- 依據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無規定拋棄部分自動歸其他共有人所有。
- 除非乙、丙另有承受或買賣協議,甲拋棄部分不會自動移轉給其他共有人,故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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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19 條 1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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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所有❌
- 拋棄人的應有部分直接歸屬特定共有人。
- 乙僅為管理人,無因拋棄獲得所有權之法律基礎,故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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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
-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因權利之拋棄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因甲拋棄其土地部分且無人繼受,該部分依法律規定歸為國有,故此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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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 1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2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3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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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09
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物權得因拋棄而消滅。共有人依同法第819條第1項,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拋棄即屬處分之一種。惟共有人拋棄應有部分後,該部分所有權消滅,因不動產不得先占取得,且無其他共有人當然承受之規定,故依土地法第10條及實務見解,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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