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
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 理由
(B)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 部之移除
(C)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D)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 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統計: A(11), B(38), C(325), D(165), E(0) #3289012
詳解 (共 4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越界建築」的法律效果,屬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所有權」相鄰關係的特別規定,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796 條及第 796-1 條。
正確答案為 (C)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理由說明:
本題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796 條,該條文旨在調和土地所有權人(乙)的權益與建築物(C屋)的社會經濟價值。其核心精神是,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乙)在鄰人(甲)建築當時就知道對方越界,卻怠於立即提出異議,那麼事後就不能請求拆除,只能請求價金補償。
現在我們來分析各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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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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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96 條限制乙請求拆除權利的前提是「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這個「知」是指在建築過程中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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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設定是,乙在「C 屋建成之時」才發現越界,也就是說,在建築過程中乙並不知情,自然無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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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乙不知情,就不符合民法第 796 條限制其權利的前提要件。因此,乙仍然保有其基於所有權(民法§767)而生的妨害除去請求權,可以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此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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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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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96 條,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越界,卻沒有立即提出異議,那麼乙就不得請求甲拆除 C 屋。乙的權利會被限制為只能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土地。本選項稱乙的請求「有理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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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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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96-1 條,在前條情形(即乙立即提出異議)以外,法院仍「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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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即使乙立即提出異議,法院仍然有裁量權,可以考量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過大等因素,判決甲免於拆除(改以金錢賠償)。本選項稱法院「不得斟酌」,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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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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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96 條的保護,僅限於越界建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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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設定甲是「故意」越界建築。對於惡意的建築人,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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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論鄰地所有人乙是否立即提出異議,甲都不能主張免於拆除的權利。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是「有理由」的。本選項稱其「無理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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