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對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
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B)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
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C)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
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D) 條例所指教保服務人員為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
師及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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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4), B(285), C(499), D(2067), E(0) #3113941
統計: A(1094), B(285), C(499), D(2067), E(0) #3113941
詳解 (共 9 筆)
#5840155
第 3 條
(D)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10 條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B)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A)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第 34 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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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701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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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333
(A)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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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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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 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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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條例所指教保服務人員為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及教保員 -> 助理教保員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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