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 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哪一個機關訂定之?
(A)教育部
(B)內政部
(C)立法院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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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8), B(27), C(47), D(485), E(0) #1563588

詳解 (共 5 筆)

#2646622
純粹考法規的題目....教師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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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476
32.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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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626

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2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 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第 33 條

1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2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 、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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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33 條

  1.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2.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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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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