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事項,下列說明中何者並非我國憲法上(含本文及增修條文)所規定者?
(A)憲法上所規定之選舉,原則上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為之
(B)選舉訴訟之審理機關
(C)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D)創製、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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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154), C(339), D(262), E(1) #132479

詳解 (共 5 筆)

#32038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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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56
第 133 條 (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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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386

有關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事項,下列說明中何者並非我國憲法上(含本文及增修條文)所規定者?
(A)
憲法上所規定之選舉,原則上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為之
(B)
選舉訴訟之審理機關 (法院)
(C)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
(D)
創製、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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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85
選舉訴訟之審理機關:並非我國憲法上(含本文及增修條文)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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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919
B是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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