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見乙持西瓜刀朝自己奔來,誤以為乙要攻擊自己,立刻持木棒回擊,造成乙右手骨折。但事實上乙只是跟甲開個玩笑,並無傷害之意,所持西瓜刀也只是塑膠玩具。有關甲對乙造成的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該當於傷害罪構成要件,但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B)因甲之攻擊是乙自身的行為所導致,故甲可主張自招危難阻卻違法;
(C)因乙可預料到此舉將引來甲的攻擊,卻還選擇與甲開玩笑,故甲可主張被害人的同意阻卻違法;
(D)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但可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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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110), C(16), D(611), E(0) #3228715
統計: A(304), B(110), C(16), D(611), E(0) #3228715
詳解 (共 2 筆)
#7344116
對於誤想防衛的法律評價,我國實務與多數正統學說(如:限制法律效果之責任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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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故意: 甲雖然有揮棒的動作,但他是在「誤認事實」的情況下做的,這欠缺了對「不法行為」的認知,因此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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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過失: 如果甲只要稍微注意一下(例如看清楚那是塑膠刀),就不會發生誤會。甲在有注意義務卻未注意的情況下傷人,應論以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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