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甲)外交部拒絕人民申請護照之行為;(乙)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之行為; ( 丙 )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丁)收容外國籍偷渡人民於法定住所之行為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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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9), C(13), D(54), E(0) #704457

詳解 (共 1 筆)

#986545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乙)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丁)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丙)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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