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
(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
(B)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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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22), C(1892), D(225), E(0) #2436791
統計: A(51), B(222), C(1892), D(225), E(0) #2436791
詳解 (共 7 筆)
#4265655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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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168
不計入的原因在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要免除,上面那個都說ok了,就沒有不計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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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233
(A)發生車禍以致 2 小時無法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
(B)在途解送 4 小時才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 2 小時(O;時間計入 24 小時內,因得為詢問。若不得詢問,時間不予計入)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3 小時以致未予訊問(X;時間不予計入)
(B)在途解送 4 小時才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 2 小時(O;時間計入 24 小時內,因得為詢問。若不得詢問,時間不予計入)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3 小時以致未予訊問(X;時間不予計入)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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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931
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超過四小時呢!?就以第五小時為第一計入小時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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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351
所以訊問是要計入時間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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