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法院不得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B)鄰地所有人不知其越界致未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C)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須斟酌當事人之利益
(D)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土地所有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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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8), C(423), D(15), E(0) #370718
統計: A(25), B(78), C(423), D(15), E(0) #370718
詳解 (共 2 筆)
#603873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96-2 條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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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00
C選項為民法79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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