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比例,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
(B)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五
(C)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一
(D)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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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84), C(61), D(391), E(0) #2138993
統計: A(58), B(184), C(61), D(391), E(0) #2138993
詳解 (共 3 筆)
#3765602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2 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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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629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 發文字號: | (84)台勞福一字第 119059 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
| 資料來源: |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75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89 頁 職工福利法令彙編(100年4月版)第 68 頁 |
| 相關法條: |
|
| 要 旨: | 「下腳」之定義 |
| 全文內容:查「下腳」係指事業單位在營運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該事業單位 無法回收再生,作為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而尚可資為他用,仍能變價 之物。本案公司逾使用期限且無修理價值之廢油罐車,其並未經過營運製 造過程,係屬資財之性質,在該公司雖已無用途,惟仍不能列為「下腳」 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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