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送請市議會覆議,若市議會 未於法定期限內對覆議案作成決議,法律效果如何?
(A)原決議失效
(B)視為維持原決議
(C)市政府應再次送請覆議
(D)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此種情況之法律效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53), B(151), C(29), D(8), E(0) #1983770

詳解 (共 2 筆)

#3314000
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
(共 6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620901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0868
未解鎖
原決議失效

(共 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