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送請市議會覆議,若市議會
未於法定期限內對覆議案作成決議,法律效果如何?
(A)原決議失效
(B)視為維持原決議
(C)市政府應再次送請覆議
(D)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此種情況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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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3), B(151), C(29), D(8), E(0) #1983770
統計: A(1353), B(151), C(29), D(8), E(0) #1983770
詳解 (共 2 筆)
#56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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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 |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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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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