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在香港 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 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
(A)洽商內政部意見
(B)洽商外交部意見
(C)經過立法院同意
(D)經過司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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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2586), C(256), D(12), E(0) #880232

詳解 (共 3 筆)

#1165257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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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14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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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34
請問這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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