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臺灣地區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何種身分
之公務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A)薦任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B)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C)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D)薦任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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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908), C(2090), D(51), E(0) #880206
統計: A(276), B(908), C(2090), D(51), E(0) #880206
詳解 (共 5 筆)
#11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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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745
未涉及國家機密:
1.簡任十職等以下--->依一般查驗程序
2.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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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895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104新法)
第 4 條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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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842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者,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人員依各該項規定辦理外,應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同意。 下列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持憑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一、金門、連江及澎湖縣縣長。 二、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 三、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除警察機關外,服務於金門、連江、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以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得經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持憑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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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92
看1F的說明,答案應該是 "B",但怎麼會是"C"呢?有人可以協助回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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