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多少比率者?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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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344), C(595), D(123), E(0) #880203

詳解 (共 3 筆)

#1126851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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