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所謂之訴訟事件,包含行政訴訟
(B)本罪之主觀要件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C)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一般公務員
(D)本罪之行為包含應受理而不受理之情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3), B(1626), C(1041), D(4973), E(0) #1570481
統計: A(923), B(1626), C(1041), D(4973), E(0) #1570481
詳解 (共 10 筆)
#2268624
1 明知 2.不應受理 3. 而受理
跑去民事法庭,告刑事。正常公務員會給你打槍
那位仁兄偏偏給你受理了!?
越權受理訴訟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 不應受理 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90
1
#2161242
依據刑法第128條之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0
0
#3217775
本條公務員的意思,為負責審判的法官。本條的用意在於法官應於審判前審酌是否有審判權,如果沒有就應移送該管法院;如果沒有移送,逕自審理並做出判決,即為該當。
47
1
#2476164
如果不受理就不會有「越權受理」這個動詞產生了,所以不會成罪
41
2
#2145159
純正作為!
2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