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所謂之訴訟事件,包含行政訴訟
(B)本罪之主觀要件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C)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一般公務員
(D)本罪之行為包含應受理而不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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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3), B(1626), C(1041), D(4973), E(0) #1570481

詳解 (共 10 筆)

#2144842
128 越權受理罪: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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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624

 1 明知   2.不應受理   3. 而受理 

 跑去民事法庭,告刑事。正常公務員會給你打槍

那位仁兄偏偏給你受理了!?


越權受理訴訟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  不應受理  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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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242
依據刑法第128條之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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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775
本條公務員的意思,為負責審判的法官。本條的用意在於法官應於審判前審酌是否有審判權,如果沒有就應移送該管法院;如果沒有移送,逕自審理並做出判決,即為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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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164
如果不受理就不會有「越權受理」這個動詞產生了,所以不會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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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159

純正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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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17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舉個例子民事法院受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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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656
(D)本罪之行為包含應受理而不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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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710
罪刑法定,該罪名是"越權受理訴訟罪",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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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246
33 關於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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