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至少 3 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 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 15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 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C)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可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D)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消費者團體訴訟中,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團體中之最 有利者統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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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5), B(1962), C(2761), D(1960), E(0) #2938740
統計: A(1535), B(1962), C(2761), D(1960), E(0) #2938740
詳解 (共 10 筆)
#5521426
(A) 消保法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B) (D)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C) 第 48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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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363
第 48 條
2.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1.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第 50 條
1.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4.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4.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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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003
x(A)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至少 3 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 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
[消費者保護法 第49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法 第49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x(B)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 15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消費者保護法 第50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消費者保護法 第50條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o(C)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可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消費者保護法 第48條第2項]
[消費者保護法 第48條第2項]
x(D) 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消費者團體訴訟中,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團體中之最有利者統一計算
[消費者保護法 第50條第4項]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法 第50條第4項]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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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352
127.法院可否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爰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消費訴訟上,為防止加害的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的受害消費者得以迅速受償,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法院對企業經營者為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二)適用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所審理訴訟,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的假執行,僅能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始得為之。惟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的性質,自當優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
(一)立法目的:在消費訴訟上,為防止加害的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的受害消費者得以迅速受償,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法院對企業經營者為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二)適用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所審理訴訟,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的假執行,僅能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始得為之。惟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的性質,自當優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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