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詎 B 屋於同年 7 月因
豪雨土石流致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B)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C) B 屋因土石流而滅失後,乙之典權即歸於消滅
(D)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並未消滅
統計: A(176), B(170), C(56), D(141), E(0) #328901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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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當土地與其上之建物原同屬一人,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時,為了保護建物使其有合法存在的權源,法律上應類推適用何種規定?是類推適用民法§876的「法定地上權」,還是類推適用民法§425-1的「法定租賃權」?這兩種不同的類推適用,將導致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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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類推適用「法定租賃權」(民法§425-1),而非「法定地上權」(民法§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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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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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上權 (民法§876): 其適用時機是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的特性是不移轉占有,土地所有權人(抵押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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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租賃權 (民法§425-1): 其適用時機是「所有權讓與」。所有權讓與後,原所有權人即喪失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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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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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設定的是「典權」。依據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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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當地主甲將 A 地設定典權給乙時,甲就將 A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移轉給了乙,這與抵押權設定後甲仍保有使用權的情況不同;反而與土地所有權讓與後,原所有權人喪失使用權的情況更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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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學說與實務上的精細見解認為,在此種情況下,應類推適用與其法律效果更相近的民法第 425 條之 1,推定甲乙之間成立了土地租賃關係,而非類推適用民法第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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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租賃關係因 B 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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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甲乙間成立的是一個推定的土地租賃關係,那麼這個租賃關係的「標的」和「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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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租賃關係是法律為了保護 B 屋的存在而特別擬制的,其租賃標的雖然是土地,但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讓 B 屋有合法的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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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B 屋因豪雨土石流而全部滅失時,這個推定租賃關係所要保護的客體(B屋)已經不復存在,其存在的法律基礎與目的也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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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況類似於租賃物滅失(民法§435),租賃關係應歸於消滅。這與「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民法§841)的規定是截然不同的。地上權是存在於土地上的獨立物權,而此處的推定租賃權是附屬於建物保護目的的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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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 B 屋滅失後,甲乙間的推定租賃關係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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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選項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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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根據上述分析,甲乙間應類推適用民法§425-1 成立「推定租賃關係」,而該關係因其保護標的 B 屋的滅失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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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類推適用的是法定租賃權,而非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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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乙的典權是設定在「A 地」上,B 屋滅失不影響 A 地,故乙的典權依然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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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類推適用的是法定租賃權,而非法定地上權,且該租賃關係會因 B 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