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郵件資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
(B)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C)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D)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按欠資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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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38), C(441), D(10074), E(0) #172938
統計: A(108), B(438), C(441), D(10074), E(0) #172938
詳解 (共 4 筆)
#128823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予收寄,因此 D 錯誤
補充
1.意圖重複使用,將膠、油類塗抹表面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變更郵政認知證,郵資已付符號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3.無故拆開、隱匿,或窺視他人郵件,處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刑事制裁)
4.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2000~1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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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8654
但是郵政法的部分並沒有修改喔 !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可以自己搜尋郵政法 就可以看到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提供的法條了 (不知道為什麼我複製網址貼不過來...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可以自己搜尋郵政法 就可以看到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提供的法條了 (不知道為什麼我複製網址貼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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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80
不為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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