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鄉鎮市之自治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B)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以罰鍰為限
(C)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二萬元為限
(D)直轄市法規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2), B(372), C(51), D(2065), E(0) #132878
統計: A(352), B(372), C(51), D(2065), E(0) #132878
詳解 (共 10 筆)
#373370
(A)只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以有罰則,鄉鎮市之自治規約不行
(B)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C)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D)直轄市法規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縣市規章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我這樣整理不知對不對?
103
0
#1057208
1.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2.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3.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鄉鎮市之自治規約不行有罰則
4.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5.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20
0
#373287
全部統稱自治條例
直轄市法規定有罰則 報經行政院核定
縣市規章定有罰則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要分開看
直轄市法規定有罰則 報經行政院核定
縣市規章定有罰則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要分開看
16
0
#333289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13
0
#1358376
鄭中基憲法課本p.10-16,題庫45題給錯答案了!有用這本要注意一下。
8
0
#1372279
我有用哈哈~
4
0
#4917562
33.下列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鄉鎮市之自治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
→鄉 (鎮、市) 規約不得有對人民處以罰鍰之規定
(B)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以罰鍰為限 (×)
→原則上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C) 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二萬元為限 (×)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D) 直轄市法規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
------------------
【地方制度法§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
0
#1262598
(A)[鄉鎮市之自治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
2
1
#228944
為什麼我老看題目,總是看成不正確....
2
0
#4889038
沒人點出法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