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不是」「離島建設條例」的規定?
(A)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地方政府 編列預算全額支應
(B) 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 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C)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交通費支付留宿於 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D) 離島高中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 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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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8), B(408), C(632), D(393), E(0) #2027233

詳解 (共 4 筆)

#3763729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 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 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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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429
第 12 條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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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789
第 12 條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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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226
幫補(D)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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