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在對緊急命令為追認時得變更其內容
(B)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C)執行機關依據緊急命令所頒布之補充規定無須送交立法院審查
(D)補充規定不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之屆滿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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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6267), C(70), D(52), E(0) #134166
統計: A(108), B(6267), C(70), D(52), E(0) #134166
詳解 (共 3 筆)
#388120
釋字543號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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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02
釋字543號理由書
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至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則係對此種緊急措施所設之民意監督機制。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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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316
1.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2.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3.若因事起倉促,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4.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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