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郵件資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
(B)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C)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D)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按欠資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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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7), C(108), D(2393), E(0) #693725

詳解 (共 4 筆)

#968440

第 二十 條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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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654
剪下、汙損、被掩蓋、留有前次所蓋郵戳及所貼郵票封套→失其效用(依欠資處理)

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犯郵政法36條塗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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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71
郵政法

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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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204
(d)已失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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