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人資:1 .企業管理 2 .法學緒論#133804
年份:114年
科目:國營事業◆1.企業管理 2.法學緒論
3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 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A)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B)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C)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D)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